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开发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能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推广或攻关项目,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咨询服务、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及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组织或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1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过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承担或主持完成过国家、行业或省级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六)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含设计、规划、勘察、设计等)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 (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苏职称[2003]2号文相应工程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联系方式:0515- 83271735 1318218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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