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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论文发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从20世纪80年代起,生物医学领域出现的一系列特殊的不端行为,使得学术发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这种利益冲突并不是相关者基于利益分配所产生的直接的矛盾或冲突,而是“一类状况,在该类状况下,与某个主要利益(例如病人的福利或者研究结果的有效性)相关的专业判断,有可能会不恰当地受到某个次要利益(例如私人的经济所得、学术声望、友情亲情、地位提升等)的影响”[1]。学术界的利益冲突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如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成果发表中的利益冲突、成果推广时的利益冲突、咨询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同行评议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合作研究中的利益冲突,等等。其中,成果发表中的利益冲突因发表物的可见性和实际影响力,特别凸显并受到关注,而学术期刊作为科学研究成果发表的主要途径,也成为利益冲突表现的集中地带。

  1 论文发表过程中利益冲突的概念及其状况

  当作者(或作者所在机构)、审稿人、编辑、期刊、资助方之间有经济关系或私人关系影响到他们行为时,利益冲突必然存在。这些关系既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也可能会对判断产生巨大潜在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会表现为真实的利益冲突;因此,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只能界定为一种“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个体持有可以使编辑决定发生偏见的冲突性的或竞争性的利益。各类基于私人关系上的、经济上的、学术上的或宗教上的考虑,都可以以多种方式影响客观性[2]。有些科学家可能会基于研究资助方的利益而发表不客观的研究结果,也有些科学家可能会为保障自己的学术利益而长期隐蔽其核心研究成果,有些科技期刊编辑也会因自身利益或期刊利益而延迟、妨碍论文的发表;因此,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发表流程中的每一方。如著名的出版伦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网站所收集的案例所示,包括作者、审稿人、编辑、期刊,乃至研究机构、资助方和读者,都有可能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论文学术观点及其发表的利益冲突。一般来说,尤以论文作者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和受人关注。

  不管是否认为这种关系会影响科学判断,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经济关系(比如雇佣、资助研究、担任顾问、持有股票、收受酬金等)是最容易确认的利益冲突,最可能影响论文撰写、评审、发表,其他原因比如私人关系、学术竞争等,也是常见的利益冲突。

  早在1998年,H. T. Stelfox等就对1995年3月到1996年9月之间,70篇用英文发表的关于钙离子通道阻断剂的论文进行统计分析,考察论文作者对这种药剂的态度是否受到了制药公司经济资助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对钙离子通道阻断剂的安全性持肯定态度的作者中,有96%曾接受钙通道阻断剂生产商的赞助,而持中立态度者中只有60%有这种经济关系,持否定态度的作者中则只有37%。此外,持肯定态度的作者,也比持中立和否定态度的作者更有可能与生产其他产品的制药公司发生经济上的联系。[3]这是较早的揭示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的实证研究。

  近年来,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已经越来越为国际学术期刊界所重视,也有不少此类不端行为受到了处理。例如,COPE网站公布了1997—2011年间COPE所收集和处理的国际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不端行为的案例,共计664个,其中利益冲突问题方面的案例计32个,占总数的4.8%。在这32个案例中,涉及作者的23个,涉及编辑的2个,涉及审稿人的5个,涉及期刊的2个[4]。这些统计数据可以让我们从一个侧面看到,在当前的国际学术论文发表所存在的问题中,利益冲突问题已经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严重到了一定的程度。与国外相比,国内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不端行为案例也并不少见[5]。由于利益冲突问题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可以想见,应该有更多的实例还未被揭示,实际的利益冲突情况应当比数据所呈现的要严重。

  2 论文发表过程中利益冲突的类型

  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在实际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按涉及的对象可分为涉及作者的利益冲突、涉及编辑的利益冲突、涉及审稿人的利益冲突、涉及期刊的利益冲突、涉及资助方的利益冲突,等等;按利益冲突的内容可分为经济关系上的利益冲突、私人关系上的利益冲突、学术观点上的利益冲突、宗教信仰上的利益冲突,等等。

  在利益冲突涉及的对象中,最受关注的当属涉及作者的利益冲突。当作者的个人利益与学术研究相冲突时,作者的行为和观点是否公正、是否受到各种利益的影响,都很容易引起他人质疑。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如果受到利益影响而得出倾向性的结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科学研究规范,从而侵害到他人利益或者公众利益,这便是利益冲突发生了实际作用。这种利益冲突可以表现在实验对象选择、试验设计、病例选择、数据分析处理方法、选择性发表论文的内容等各个环节。在生物医学领域中,这方面利益冲突表现得特别突出。

  此外,编辑也可能会处理到与他们自己利益有冲突的稿件,比如那些由他们自己部门或合作研究者或竞争对手所投的稿件,或者是那些处理后编辑可能在经济上获利的稿件。这种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是如果存在这种利益冲突,那么就存在影响编辑判断的可能性,而这也必然影响到期刊的信誉和质量。而审稿人与审稿对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则是更加常见的情况[6]。比如,审稿人与作者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具有项目上的合作关系,有相同的师承关系,持相近或相反的学术观点,等等。这些关系就是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影响审稿人对稿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按利益冲突的内容,它可分为2类:一类是非经济上的冲突,比如私人关系上、政治上的、学术上的和宗教上的冲突,都属于非经济上的冲突。例如:审稿人正在评审的稿件中的研究与他正准备投稿或发表的内容相似,可能会使他试图拖延评审直至他自己的稿件投稿被接受;审稿人对有争议的话题怀有强烈的感情,可能会使他对相关话题的稿件偏袒或有偏见,而不是依据学术价值去提出发表与否的建议;就职于同一个部门的编辑,对他们自己部门的同事投的稿件,可能需要挣扎才能作出客观的决定,因为他对自己的研究团队的学术进步负有义务。

  另一类是经济上的冲突。如果个人或者组织能够从决定发表与否的决策中获得经济利益,那么潜在经济冲突就会变为现实。经济上的冲突可能包括薪水、咨询费、有经济利益的公司的研究许可、谢礼、股票或产权利益、知识产权(专利、版税、版权),等等[2]。

  3 论文发表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处理

  利益冲突对学术期刊的影响已经非常明显[6]。公众对论文同行评议过程的信任和已发表论文的可信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论文撰写、同行评议、编辑决策过程中利益冲突问题的正确解决。国外学术期刊对于利益冲突的治理使用得最多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披露,二是回避。

  所谓披露,即利益冲突披露,指作者、编辑、审稿人等有义务根据期刊提出的利益冲突标准(这种标准因国家、学科以及评审对象而在不同的期刊存有差异),将自己有可能涉嫌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告知期刊。与之相对的是,如果作者、编辑、审稿人等确认自己不存在利益冲突,则应当签署一份声明,声明自己不存在利益冲突。这就是说,作者、编辑、审稿人等,要么承认自己有利益冲突并披露、告知,要么确定自己没有利益冲突并声明。无论是哪一种做法,当事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责任明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发现存在利益冲突,而当事人又未曾声明,则会被认为有失诚信,甚至被认为是不端行为;但是,利益冲突常常被掩藏在“桌子底下”,并没有“摆上台面”。很早以前就有人对此作过实证分析,认为只有极少的稿件,即70篇稿件中只有2篇主动披露了存在的利益冲突[3]。作者没有主动披露可能的利益冲突,主要出于这样一些原因:一些期刊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基于传统,作者一般也没有主动披露的想法;作者觉得披露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作者并不认为存在可能会影响自己学术判断的利益冲突。

  除披露之外,另一种常用的治理利益冲突的办法是回避。回避基于披露,即在编辑、审稿人、编委、作者等披露了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之后,相关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地避免接触或者作出判断。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足以影响到评议者的判断,或者是对评议者判断的影响微乎其微时,则也可能无须回避。

  目前已有很多国内外期刊采用这套规则和方法。一些期刊编辑组织也制定了相应的指南。如科学编辑理事会在所出台的《促进科学期刊出版诚信白皮书》[2]中专列了有关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并提示期刊、编辑、作者或审稿人面对不同的利益冲突所应采取的措施:

  1)期刊。应该要求出版过程中涉及人员——编辑、审稿人、编委、作者——披露所有的利益冲突。披露的目的是允许其他人对潜在利益冲突或偏见的存在和影响各抒己见,包括取消资格的必要性或在特殊情况下剥夺资格。如果编辑对所有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那么他们在处理潜在偏见问题上就能有更好的准备,如果有公开的披露的话,读者和审稿人也能有更多的信息来识别。

  2)作者。一些编辑和期刊要求作者主动披露为他们的研究提供支持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在研究和结果分析中所扮演的角色。作者可能被要求说出与稿件中提及产品或竞争产品厂商有关的所有的人员、经济和其他关系。例如:一些期刊不接受研究中涉及商业产品(当这项研究由生产或销售该产品的商业组织提供经费支持时)的稿件。一些期刊不让有潜在经济利益冲突的个人撰写社论或评论。很多期刊遵循医学期刊编辑国际委员会(ICMJE)的建议,在同行评议过程中对披露利益冲突保密。这允许编辑在学术价值评判之后再考虑潜在冲突。一些期刊要求作者提供所有潜在的经济冲突,另一些期刊则只要求作者确认只有当金钱数量超过一定时才需要这么做。例如,《神经学》(Neurology)期刊声称“所投稿件中的题目页的公示事项里和写给主编的信里,通信作者对披露合著者潜在的或真实的经济上的或非经济上的利益冲突负有责任”。还特别要求作者如果从研究赞助者那里获得每年超过1万美元用作以下用途就需声明:没有在论文中报告的任何东西;研究过程中的谢礼;论文主题的专家陈述;与论文主题相关的专利版税;如果作者在赞助组织中拥有产权或所有权利益。此外,如果论文被接受,通信作者需要确保所有需告知的信息都出现在页面中。ICMJE声称:“编辑应该披露这些信息,如果他们相信这在判断稿件过程中是重要的。”

  3)审稿人。一些期刊制定了政策,要求审稿人披露与他们所审稿件的作者和内容有关的所有潜在的人员或经济上的利益冲突,或者确定没有冲突存在。在多数情况下,当冲突存在时,编辑会要求审稿人不作该稿的评审[2]。

  COPE也给出了关于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办法:1)编辑应制定管理自己以及其工作人员、作者、审稿人和编委会成员利益冲突的制度;2)期刊应公开声明处理编辑、雇员或编委会成员投稿的过程,以确保公正审稿;编辑最佳实践应包括公布编辑人员和编委会成员相关利益清单(财务、学术和其他),每年应至少更新一次[7]。

  COPE还进一步给编辑提供了非常实用的发现和处理利益冲突的流程图。这一流程的前提是,期刊自己已经有了明确的关于利益冲突的指南。

  审稿人告知编辑发现作者未披露的利益冲突 编辑感谢审稿人并答复计划进行调查 联系作者并进行询问 作者提供相关细节 作者否认存在利益冲突 感谢作者但须指出这一疏忽的严重 清楚解释期刊的政策/利益冲突定义,从作者处获取所有相关利益冲突的签名声明 , 如有需要,对竞争性的利益声明进行修正 再次审稿/发表 告知审稿人结果 考虑通报给作者导师和/或研究管理者4 结束语

  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与研究过程或咨询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一样,它的存在是无法改变的现实,而且基于现代科学活动的特征,这种状态将会一直存在并且可能越来越常见。存在利益冲突,也只能显示出存在着对作者、编辑、审稿人等的行为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影响、导致偏向性行为;因此,期刊并不可能完全地回避、避免利益冲突,而是要制订适当的政策、程序来处理利益冲突。其中,如何进行具体操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对作者提出过多的有关主动披露利益冲突的要求,常常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有时甚至可能让情况变糟。耶鲁大学的研究者直至2001年仍发现,医学期刊要求作者在论文之后声明受资助来源以及可能利益冲突的政策,由于受到作者的强烈反对,事实上很难执行[9]。再比如,如果回避名单人数太多,有可能出现无法找到合适同行专家审稿的情况,甚至回避制度还可能被一些人利用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处理学术期刊论文发表中的利益冲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期刊、编辑、作者、审稿人、资助者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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