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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职称

江苏省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和全省党校的发展以及党校教师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党校系统专职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条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次年不得申报,并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次年不得申报,并延迟2年以上。
(三)授课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延迟3年以上。
(四)对伪造学历、学位,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当年不得申报,并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二)已取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年龄满50周岁的。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专业学习进修,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获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专业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十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不少于20课时,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20课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良好以上。
(三)独立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
(四)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论文指导等教学工作。
(五)县级党校教师要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一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市级刊物独立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三分之一以上),并在市级刊物上独立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至少1篇)。
(二)主持县级党政部门以上决策咨询课题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党校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四)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申报讲师资格当年未获通过者,隔年申报。如果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新发表1篇专业论文,可以连续申报。
第四章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五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一条:
(一)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不少于40课时,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良好以上。
(三)具体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成绩显著。
(四)因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五)所教课程被评为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
第十六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市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至少2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三分之一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刊物上独立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至少2篇。)
(二)主持县级党政机关以上决策咨询课题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党校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四)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上有明显进展,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一)大学专科学历,在党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已经达到高级讲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5岁以下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者,须具备硕士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对党校教学、科研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八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二)、(三)中的一条:
(一)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二)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优秀成果二等奖1次(三等奖2项)以上(均为前两名获奖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全省优秀教师(含省委党校对全省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称号。
第十九条申报高级讲师资格当年未获通过者,隔年申报。如果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新发表1篇专业论文,可以连续申报。
第五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教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0岁以下申报副教授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脸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二十二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申报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六)条中的一条:
(一)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不少于40课时(市级党校教师不少于20课时),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正常参加申报的,在主体班次开设过教学专题。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以上。
(三)系统担任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2门以上,且教学效果考核均在良好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党校开过教学公开、示范课,教学效果评价良好以上。
(五)因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六)所教课程被评为全省党校系统精品课。
第二十三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第二十二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的,平均每年完成主体班次教学工作量40课时(市级党校教师20课时)以上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的一条:
1、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次相于1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或者撰写正式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排名均在前两名,本人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或者获省级党校主体班次优秀教学一等奖1项以上,同时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级机关决策咨询课题2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3、主持市厅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二)对照第二十二条,有一定的教学业绩、成果,但平均每年完成主体班次教学工作量不足40课时(市级党校教师不足20课时)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一条:
1、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次相当于1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3篇;或者撰写正式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排名均在前两名,本人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
2、主持市厅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2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级机关决策咨询课题3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3、主持市厅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2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4、主持市厅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和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各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级机关决策咨询课题和市厅级科研课题合计满3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第二十四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上有突破性进展,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一)大学专科学历,在党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已经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0岁以下破格申报副教授者,须具备博士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博士学位(博士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对党校教学、科研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的一条:
(一)在二类核心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核心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以上(均为前两名获奖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以上培养对象。
第二十六条申报副教授资格当年未获通过者,隔年申报。如果在CSSCI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新发表1篇专业学术论文,可以申报。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0岁以下申报教授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申报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中的一条:
(一)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年均不少于60课时(市级党校教师不少于40课时),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24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考核良好以上。
(三)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2门以上,其中至少1门为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考核均在良好以上。
(四)硕士学位点导师,至少指导过1名硕士研究生。
(五)担任学校学科带头人。
(六)因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七)所教课程被评为全省优秀研究生课程。
(八)所教课程被评为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
第三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第二十九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的,平均每年完成主体班次教学工作量60课时(市级党校教师40课时)以上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 3条中的一条:
1、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次相当于1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或者撰写正式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排名均在前两名,本人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或者获省级党校主体班次优秀教学一等奖2项(或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1项)以上,同时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二)对照第二十九条,有一定的教学业绩、成果,但平均每年完成主体班次教学工作量不足60课时(市级党校教师不足40课时)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 4条中的一条:
1、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0篇(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次相当于1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一类核心刊上发表2篇(或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4篇);或者正式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排名均在前两名,本人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至少在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或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4篇)。
2、主持省部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2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2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或折算为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3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4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4、主持省部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和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各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和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合计2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4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第三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学历,在党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修班等高层次进修,已经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5岁以下破格申报教授者,须具备博士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对党校系统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并有较大反响。
第三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的一条。
(一)在一类核心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核心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以上(均为前两名获奖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对象。
第三十三条申报教授资格当年未获通过者,隔年申报。如果在CSSCI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新发表2篇专业学术论文,可以连续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党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转评党校教师系列专业相应技术职务。从事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三十六条教师参加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三十七条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三十八条对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专业学术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辑、论文集等)上发表的论文,且可以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的论文。期刊每篇不少于4500字,报纸理论版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刊物: CSSCI是指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2010-2011年)认定的学术期刊;北图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认定的学术期刊。其中,权威核心刊物、一类核心刊物、二类核心刊物,是指江苏省委党校参考上述资料制定的《校定重点核心刊物目录》。省级刊物: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ISSN和CN刊号的学术刊物。市级刊物: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ISSN和CN刊号的学术刊物。
(三)著作:一般指出版杜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著作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8万字以上。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市县党校教师撰写正式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相当于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四)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以科研课题立项、结项书为准。
(五)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指就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方面问题,向党政机关提出带有实践指导性意见的研究成果。
(六)省部级:指由省级综合职能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市厅级,指由市级综合职能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县级,指由县级党委政府组织或认可。
(七)主持:指某项科研课题或项目经某一级别部门下达、委托、指令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组织、牵头、支配、决定作用;主要参加者,一般指在课题申报书、立项通知书、委托合同等正式文件中排名在前两位的参加者。
(八)主体班次:指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班次。
(九)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课堂讨论、论文指导等;教学工作量,包括实际授课课时数和其它教学工作折算成的课时数。
(十)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均视同于相应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和获奖。
(十一)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须是党委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有相应奖励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本资格条件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资格条件所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级以上含县级等。
(二)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论文、著作等,不论发表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三)本资格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四)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五)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时间减除。
(六)高一级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著作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课题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
第四十条本资格条件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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