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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职称

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建造、维修、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主要包括船舶与海洋结构物的设计与制造、材料与焊接、涂装、舾装、钢结构、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助设备、甲板机械、船舶防污染设备、船用锅炉、船用压力容器、船舶特种机械、船舶电力及自动化系统(设备)、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等专业方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十大杰出、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主要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物研究设计与制造,船舶热能动力装置、船舶主动力及推进机械、船舶辅助机械、甲板机械,船舶电力及自动化系统、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等专业方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行业)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专业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参与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并撰写了主报告或技术分项报告。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其成果经认定达到本行业领先水平。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经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授牌的工程(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中,完成过2项以上研发项目的全过程。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对本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船型、创新项目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项目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技术密集、技术难度较大或技术复杂的船舶和海工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等工作,并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技术协调问题4项以上。
 (六)承担制定过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编制过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本专业企业技术标准、技术管理规章3项以上。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的研究成果、科研课题、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鉴定,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并已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或引进、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造船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解决过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编制完成的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行业、或3项本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并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第一作者)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重大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及江苏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个人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本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船舶电气与自动化等专业;“相近专业”指:本专业以外的其它工程或工科类专业)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结题报告、鉴定报告等。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关于专业划分
 船舶与海洋工程划分为三个专业方向: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船机专业,船舶电气专业等。
 (一)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方向包括:船舶性能研究,船舶噪声研究,船舶试验、计量及检测,船体设计和船体修造及工艺,材料与焊接,涂装,舾装,钢结构等。
 (二)船机专业方向包括:船舶动力及推进系统,船舶辅助设备,甲板机械,船舶防污染设备,船用锅炉、压力容器和船舶特种机械等。  
 (三)船舶电气专业方向包括:船舶电力及自动化系统,船舶电力及自动化设备,船舶专用电机,船舶消磁系统和船舶专用化学电源;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等。
 三、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
 1.重大:在某一地区范围内规模效应较大、影响力较强。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或同行业(专业)久未解决的课题。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机构)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指挥者或组织者。
 4.主要完成人员:指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起着主要或决定作用的人员。
 5.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或技术方面某一范围内的主要承担者。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于实际生产。
 7.熟悉:掌握原理,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并能应用。
 8.了解:知道基本情况及应用范围。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行业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4.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5.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9.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20.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5万字以上。
 21.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相应奖项:特指行业内认可的专业成果奖项。
 22.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或在该获奖项目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3.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认可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5.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审计部门审计认定材料)。
 26.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文章等,无论发表(出版)与否,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评审鉴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的前一年年底。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的前一年年底。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佐证)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能力,均由评委会专家评审鉴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获得授权的相关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评审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获得授权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获得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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