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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 资 格 条 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独特,业绩较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者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艺人员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传统手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等)和现代工业美术(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商品包装、书籍装帧、标本制作等)的理论、设计、制作、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艺美术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以上攻关项月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县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二)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具有一定艺术或收藏价值(经市级评审专家组认定)的工艺美术户品系列的设计、制造。
(三)本人的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1次以上,或省(部)级专业展览2次以上,或市(厅)级专业展览3次以上。
(四)独立完成中型以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2项以上,并具一定艺术水准(经市级评审专家组认定)。
(五)参加编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及规程被采纳并发布美施。
(六)参加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承担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专业展览评比银奖以上1项或铜奖2项以上。
(二)获省(部)级以上专业评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获市(厅)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四)市(厅)级以上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征集或收藏本人作品2件以上。
(五)本人主持的装饰设计经省(部)级以上评定属同行业省内较高水平,并已被二星级以上酒店或大型公共建筑采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厅)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
(四)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而撰写的专业文章(经市级评审专家组认定)2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四)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艺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与本条件有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