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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畜牧(兽医)师资格职称评审联系电话13182189808
盐城地区畜牧(兽医)师资格职称评审联系电话 0515-83271735
评审材料递交邮箱398089779@qq.com
网站地址http://zj.jsychrss.gov.cn/zyjszgtj/201112/t20111224_178896.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发展产业化经营,开发新产品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动物饲养、繁殖育种、饲料生产加工利用与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环境卫生、牧业服务等)、兽医(动物医疗保健、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与检验、兽药生产、管理与质量检验、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畜牧(兽医)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畜牧(兽医)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
(二)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三)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四)参与计算机技术在畜牧兽医范围内进行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技术程序开发编制、数据库建立及编制专家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
(五)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畜禽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六)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
(七)从事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四)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五)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
(六)作为参加者,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结果或编制的技术程序、数据库及专家系统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
(七)在畜禽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八)在参与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实验诊断与监测、寄生虫查治、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经市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中效果显著。
(九)在参与的畜禽病诊断、防治方面有改进或创新,经市级以上专家鉴定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的效果和质量。
(十)参与研制或改进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处方工艺等,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能显著提高畜禽生产性能、疫病防治效果和降低生产成本,并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
(十一)参与草地改良产品、人工种草、青贮和秸秆氨化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二)承担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测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省、市级同类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参与畜牧兽医综合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在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24号”和“苏人通〔2007〕76号”文件规定,对农业技术各专业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所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畜牧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以及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