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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职称评审联系电话13182189808
盐城地区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职称评审联系电话 0515-83271735
评审材料递交邮箱398089779@qq.com
网站地址 http://zj.jsychrss.gov.cn/zyjszgtj/201112/t20111224_178886.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或相应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担任本专业(工种)教学任务,教学业绩良好;具有一定的教学和专业研究能力,发表、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含专门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市以上技工教研室中从事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的理论知识;
(三)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动向。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能独立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和1门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在10至12周以上,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二)有较强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并达到高级技术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标准,有相应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
(四)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能正确地运用教育理论,协助专题教研活动。
2.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教学工作中进行教改探索。
3.具有指导新教师入门,并帮助其提高承担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独立承担或直接参加完成实习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二)在实习教学管理和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获得市以上单项先进或模范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过1篇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研究的试验报告或独立发表的教学论文(学校领导可撰写学校管理、教学管理类论文)。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上独立发表过1篇以上与本专业(工种)相关的论文。
(三)参加过教材、教参、讲义等文字资料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四)参与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同时必须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二)市级以上教学科研、教学改革课题的主要承担者、组织者(限前三名),并通过市级以上的同行专家鉴定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获得奖励名次(前三名)。
(三)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四)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五)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1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六)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七)胜任一体化教学,在教学教研中成绩显著,上过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2节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提交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