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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联系电话13182189808
盐城地区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联系电话 0515-83271735
评审材料递交邮箱398089779@qq.com
网站地址 http://zj.jsychrss.gov.cn/zyjszgtj/201304/t20130402_199777.htm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档案专业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各类档案馆室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其它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管理员、助理馆员。
四、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范围指从事各类档案业务工作和档案事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单位有相应编制的人员或本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认定为主要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格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在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学历、资历的要求
1、获得以下档案专业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管理员任职资格;
(2)正规全日制院校大学(不含"五大")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或具备管理员任职资格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2、申报助理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管理员工作4年以上。
(2)非正规全日制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管理员工作2年以上。
3、原从事其它专业工作又调做档案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需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根据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报(转)评相应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
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管理员资格评审条件
1、初步掌握和了解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非档案专业毕业的必须持有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含档案专业证书班证书,下同);
2、对档案工作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承担辅助性、技术操作性工作;
3、能保质保量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助理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非档案专业毕业的须持有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按规定参加了在任管理员期间的专业继续教育的学习);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制度;
3、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掌握档案专业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在本岗位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破格推荐评审条件
高中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任管理员职务5年,通过相应水平的档案专业课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破格条件之两条,可予以破格推荐评审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其中对1980年(含)后参加工作或1960年(含)后出生的档案专业人员,第1条为必备条件。
高中毕业(含非相近中专)从事档案专业工作5年以上,通过相应水平的档案专业课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后,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破格条件之一条,可以推荐评审管理员任职资格。
1、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协作)会议上或专业刊物上交流发表一篇以上档案专业论文;或撰写过两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意义的档案工作经验总结、业务报告等。
2、因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3、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省级以上标准,机关档案管理达标创先达三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4、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5、起草过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等文稿,并在实施中收到良好效果的(附具体材料)。
6、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中,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具体材料)。
7、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能担当业务指导工作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能力,在本专业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经档案业务协作组推荐。
八、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本评审条件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难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各类档案业务工作和档案事业管理工作,包括档案与资料的收(征)集、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保护、编研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以及档案业务监督指导、档案法规建设、档案教育、档案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档案的宣传出版和档案的现代化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者,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三)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市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附可供考核的材料);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提交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独创性或学术性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外语(或古汉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者;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四)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3个以上主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完成2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显著;
(二)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五)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2期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三)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四)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史料汇编2种或达30万字以上的编辑工作量;或主持完成档案陈列或专题性陈列、档案工作展览设计、编辑任务1项以上,并公开展览;
(五)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六)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或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八)主持或参与制定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2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九)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单位、本地区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附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本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作为档案学或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主持完成过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二)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三)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5个以上重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主持完成3个以上工作项目;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管理规定等,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丰富的本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档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四)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和很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的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属行业先进的解决方案,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五)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并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4期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工作实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或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奖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或主持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汇编、参考资料3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或达50万字以上的编辑工作量;
(三)因本人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四)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达到省一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六)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我省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附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参与完成学术著作1部并独立完成专业论文2篇;
(三)在国家级学术报刊上独立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或为主完成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或省级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的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