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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职称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职称评审联系电话13182189808 

盐城地区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职称评审联系电话 0515-83271735 

评审材料递交邮箱398089779@qq.com 

网站地址 http://zj.jsychrss.gov.cn/zyjszgtj/201207/t20120725_188789.htm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指导、辅导、创作的作品或学术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评奖活动中获较高奖项,且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群星奖金奖或相同等次的其他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

(三)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2项(或市级4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本专业重点课题研究2项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指导参与课题研究的中级专业人员6人以上。

(二)负责策划组织大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并指导参与业务活动实践的中级专业人员8人以上。

(三)完成辅导业余创作获奖作品10件以上(其中省级获奖作品3件以上),或完成高等专业培训教学80课时以上。

(四)主持编辑群众文化期刊,或系统编撰群众文化资料定期出版、发行。

(五)独立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50件以上。

3.长篇小说2部以上,或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散文集3部以上。

(六)主持完成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2项以上。

(七)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有系统研究,并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创、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中、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或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

(四)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二等奖各1次,或获国家级一等奖和省(部)级一等奖各1次,或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

(五)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有重大影响和特色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六)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高等专业培训教材20万字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等,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和在全国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6篇(其中发表不少于4篇)。

(四)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和本专业专题调查报告、活动总体设计方案3篇以上(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市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指导、辅导、创作的作品或学术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评奖活动中获奖,且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馆员资格后,获得群星奖银奖或相同等次的其他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或市级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本专业重点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指导参与课题研究的中级专业人员4人以上。

(二)负责策划组织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并指导参与业务活动实践的中级专业人员4人以上。

(三)完成辅导业余创作获奖作品10件以上,或完成中等专业培训教学80课时以上。

(四)主持编辑群众文化期刊,或编撰群众文化资料定期出版、发行。

(五)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1部以上,或中、小型作品10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

3.长篇小说1部以上,或中篇小说、诗歌、散文集2部以上。

(六)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2项以上。

(七)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有一定研究,并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创、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国家级三等奖1次和省(部)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中、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次,或省(部)级二等奖4次。

(四)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和省(部)级一等奖各1次,或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五)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六)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中等专业培训教材20万字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或编辑(前三名)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2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在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或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和本专业专题调查报告、活动总体设计方案2篇以上(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在创作、辅导和研究等工作中业绩较显著,并在市以上评奖活动中获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二)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组织培训教学活动15次以上,培训人数200人次以上。

(三)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30场以上。

(四)参与群众文化期刊、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

(五)独立和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1部和小型作品4部,或小型作品8部。

2.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0件以上。

3.创作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

(六)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项目1项以上。

(七)参与市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创、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1.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一等奖各1次。

3.市(厅)级二等奖3次。

4.市(厅)级二等奖2次和县级一、二等奖各1次。

5.市(厅)级三等奖3次和县级一等奖3次。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四)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文艺评论、调查报告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研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馆员资格。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群星奖、蒲公英奖铜奖。

2.获得山花奖、荷花奖铜奖。

3.获得与以上奖项相同等次的其他奖项。

4.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主创、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2部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七条,必须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

11.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

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辅导、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各厅(局)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并实署其名,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并实署其名,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3.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科技项目奖等奖励项目。

24.国家级奖:指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编纂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5.省级奖:指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艺术节奖”、“省五个一工程奖”、“五星工程奖”、“全省群众文艺汇演调演”、“全省群众美术、书法、摄影大赛”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6.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理论研究、专题调查、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各级政府项目、专业学会项目、合作项目、自行规划项目等。

27.科技成果获奖者: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8.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9.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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