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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械专业高级、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联系电话13182189808
盐城地区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联系电话 0515-83271735
评审材料递交邮箱398089779@qq.com
网站地址 http://zj.jsychrss.gov.cn/zyjszgtj/201207/t20120725_188743.htm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在科技创新、成果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的制定、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七)承担或主持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八)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十)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3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生产、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和承担科研设计工作,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业绩较显著;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的制定、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或技术密集产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七)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八)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十)完成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局)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或3项县(局)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县(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2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或3项县(局)级以上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机械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目,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