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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级农业经济师职称评审联系电话13182189808
盐城地区高级农业经济师职称评审联系电话 0515-83271735
评审材料递交邮箱398089779@qq.com
网站地址 http://zj.jsychrss.gov.cn/zyjszgtj/201112/t20111224_178902.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理论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了解国内外现代农业经济科学理论、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能主持或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较大课题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农村经营管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以及显著的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专项报告;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等实际工作者,包括从事农村改革、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法规研究、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计划与规划、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土地承包管理、农村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业执法、农村经济统计、经济咨询和农经教学培训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社科类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地方、行业法规、条例的主要参加人。
(三)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4项以上者。
(四)市(厅)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信息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农村经济综合调查或专业调查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六)较大规模的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
(七)从事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政策研究咨询、农经教学培训、农业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社科类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对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思想的确立、工作重点的把握、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显成绩,并具有较广泛推广价值,已在省、市范围得到推广或被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所采纳;或在农业、农村立法中,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起草的立法草案及其修改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四)主持调查研究并制定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推广,取得良好的效益或效果。
(五)主持研究并制定农业现代化试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等调查方案与发展规划,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促进集体资金、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金、资产流失,取得直接效益30万元以上。
(七)在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加强规范管理中取得好的经验(包括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章程等),被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转发、交流推广。
(八)在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所改进和提高,并提出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九)搞好农村经济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和经济咨询服务,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十)在负责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稳定发展农经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创新创业有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一)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中,从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二)在农业法制管理中严格执法,依法护农,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安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人撰写的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培训班使用的由本人主要撰写的专业水平较高的5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农村经济工作实际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专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