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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职称

关于报送2016年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职称办(专技处),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职称办;省各有关厅(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新华报业传媒集团职称办: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江苏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拟于2016年下半年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编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为做好评审相关准备工作,现就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对象

        (一)凡在我省出版社、期刊社从事编辑出版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党史、地方志、年鉴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现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在我省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如符合我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员所在市、县(市)职称办(专技处)或省有关厅(局)、集团职称办(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其他社会人员申报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

        (二)省职称办统一制作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http://www.jshrss.gov.cn/bsdt/xzzq/下载,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3份。此表在填写时如需另附页,须与申报表一并装订,以防散落、遗失而影响评审。

        (三)《江苏省申报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见附件,一律用A3纸打印)一式20份。

        (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

        3.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

        4.注册责任编辑证书;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6.所获各种学术成果奖励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7.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与原件核验,由核验人签字并经核验单位盖章方为有效。

        (五)凡破格申报者,须严格按照破格条件,逐项准备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破格意见,须经所在市、县(市)职称办或省有关厅(局)、集团职称办(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

        (六)其他材料报送均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出版专业副编审资格条件(试行)》及其附录要求办理。

        三、评审材料报送时间

        2016年我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6月20日。请各单位及时部署并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统一将委托评审材料报送至江苏省出版专业职称办(地点:南京市高云岭56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413室)。联系电话:025—83370396。

        四、注意事项

        (一)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员现职称任职年限计算以及申报论文、著作、成果的有效期均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凡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工作业绩、成果没有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人员需提交本人正面免冠小二寸照片1张(照片背面请注明单位、姓名)。

        (五)根据《江苏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出版专业副编审资格条件(试行)》第三条第五款关于“编校质量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的规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于4月30日前,统一将申报人员任期内所编出版物目录清单报送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由相关部门组织质量检查。其中:

      

        期刊、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等送检材料请报送省局新闻报刊处。联系人:郭伟,联系电话:025-83317485。

        (六)请各单位和申报者本人高度重视,按时送检,届时如无相关部门的编校质量检查合格证明,评审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同时,在申报年度内各类编校质量抽检中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七)申报人员在报送材料时需一并交纳相关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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